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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

来源:博鱼综合·(中国)官方网站 点击:17715 发布时间: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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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我协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
2019年8月20日


附件: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完善行业自律,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是企业履约能力、履约意愿、历史信用记录等的综合反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开展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及对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发布等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 对单位会员中自愿参加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信用评价组织

第五条 中价协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进行实施。


第六条 各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是信用评价的初评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的初评、上报及相应的监督、核查等工作。中价协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和发布。


第七条 各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可将信用评价的初评工作交由各地市级造价行业协会具体实施,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信用评价工作的评审和上报。


第八条 信用评价应设立信用评价工作组,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查、评分、公示、发布、评价资料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信用评价的依据和原则

第九条 信用评价工作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标准等;

(三)政府有关部门和工程造价行业管理机构及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专项检查、核查、抽查结果等;

(四)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五)已生效的行政或司法机关的处罚决定书;

(六)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

(七)各级工程造价咨询监管系统中的有关信息;

(八)企业在住建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主管部门和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系统中上报的相关数据;

(九)企业在各级政府机关或部门的信用档案信息;

(十)企业从业人员在各级政府机关或部门的信用档案信息;

(十一)其它相关信用信息等。

第十条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

(二)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三)社会需求和行业发展导向相结合;

(四)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减轻企业负担;

(五)能力与信用相结合;

(六)企业自愿。


第四章  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对评价内容进行评分,评价内容分为基本情况及经营管理得分、良好行为加分和不良行为扣分等。其中:良好行为加分限额10分,不良行为扣分不限额。

本办法所称良好行为,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受到各级人民政府、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造价行业管理机构及造价行业协会等的表彰、奖励和表扬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执业行为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受到司法判决或受到各级人民政府、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造价行业管理机构等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约谈等,或受到投诉举报被查实等的行为,或违反行业自律规定受到行业协会惩戒或通报的行为。


第十二条 基本情况及经营管理得分评价项满足或超过要求的,评价时按项计分,每项得分不超过该项得分满分;基本情况及经营管理得分评价项不满足要求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评价时按项扣分,每一评价项的扣分不超过本项扣分限额;良好行为加分和不良行为扣分分别按附件3和附件4的加分和扣分标准评价。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有效期一般规定为三年。各省级评价机构也可结合具体情况确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有效期,但不良行为有效期不应低于其相关处罚期限。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表示信用很好,综合能力很强, AA表示信用很好,综合能力强,A表示信用好,综合能力较强、B表示信用一般, C表示信用较差。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实行评分制,评价结果采用按分值区间确定的原则,信用等级实行动态评价、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得分结果确定,信用等级与信用评价得分对应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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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用评价要求

第十六条 参评企业应为中价协单位会员,且取得营业执照1年(含)以上。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应在中价协统一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上提出申请并建立档案。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新申请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中价协相关工作通知要求的时间上报申请,已取得信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随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信用评价,必须包含其所有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纳入其所属法人企业评价。


第二十条 省、市信用评价机构如派员到参评企业现场核实,应成立工作小组。


第六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人员结构、各类组织等;

(二)经营管理:经营能力、管理能力、教育培训、信息化、文化建设与社会责任等;

(三)各地自主评分或自定义评价项:社会评价、成果质量等;

(四)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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